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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章效力条款的解读 及对公司业务的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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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章效力条款的解读 及对公司业务的相关提示

【概要描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章效力条款的解读 及对公司业务的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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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根据合同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新《解释》涉及总计69个条文,覆盖了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两大版块内容, 并分为“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七大章节。

本次分享,我们将重点围绕第三章节“合同的效力”部分,第二十二条“印章效力”条款,展开学习。因为此条款,既关系到公司日常经营开展中,对印章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关系到我司的投后咨询业务板块,对被监管企业印章管理的工作开展要点,值得大家的深入学习和掌握。

一、条文解读

条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款说的是“真人假章”,第二款说的是“有名无章”,第三款说的是“有章无名”,第四款说的是“表见代理”。以上各种情形下,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核心原则是,签约之人是否具有相应权限,也就是说“看人不看章”

  1. 有代表、代理权的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盖章行为,仅以“假章”主张合同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代表、代理权的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名或按指印,但没有加盖印章的,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否则合同应为有效。但在此种情况下,相对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签字、按指印的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

  3. 有代表、代理权的人在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仅加盖了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应为有效。但相对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签订人有相应的权限。

  4. 上述三种情形下,如果合约签订人不具有相应授权,或者超越了代表、代理权限,但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将认定合同效力。

 

二、对我司日常合约签署管理工作的风险提示

1、应在合约内明确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检查相对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备

我司签署的所有合同,应在合约内明确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避免仅有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同时,合约签订人应关注相对方是否在合约上加盖了公章,公章记载名称是否与合约记载名称一致,是否与相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是本人签名或者是法人的人名章,需要核对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一致。如果是授权代表人签字,则必须是授权代表人本人签字,而不能使用人名章。

检查形式完备性,也可避免在有争议发生时,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时,对于形式不完备的合同,需要举证证明签约人具有代理权限,承担额外举证责任的情况。

2、应敦促签约相对方提供授权文件

考虑到合约效力认定依赖于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签约权限,合约签订时,除非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否则,应要求对方签约人提供载有明确授权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检查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时间、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等内容是否与合约签订事项一致,以避免超出授权、代理权限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对投后管理业务开展对被监管企业印章管理工作的提示

对于被监管企业而言,其在印章管理工作中应一样尽到第二条所列的管理义务。我司派驻现场的监管人员应监管其是否做到上述两点,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另外,由于我司监管的特殊角色,我们还需要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上,防范被监管企业盗用印章、伪造印章等不遵守监管协议约定,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一般,投资人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修订,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规定一些重大担保、融资等有可能影响被监管企业价值的行为需要经过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决议方可生效。除了属于投资人注意范围内的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之外,我司日常用印监管工作中,还需要提示如下几点:

  1. 仔细审查涉及到授权委托书的用印事项

被监管公司的日常用印中,有很多涉及到授权委托书的用印。应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做到内容具体,仅限于当次审批通过的事项使用;时间具体,尽量限定在当次授权事项时间范围内;权限确定,不要使用模糊性、概括性的表述,以避免该授权委托书被其他事项盗用。从而避免出现无须使用受监管印章即可使签订合同生效的事件。

  1. 印章被盗后,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废

驻场监管人员在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首先应及时报警立案,如不能立案,也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记录印章被盗经过。其次要及时通知投资人并登报公示声明印章作废。最后要依法申请刻制新的印章并备案。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形成有力证据来应对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

  1. 已用印合同请款,应对印鉴进行二次核查,排除其系伪造印章的可能性

我司监管人员入场后,对入场前已签订的合同,会按照监管惯例要求被监管公司提供,被监管公司未提供的,也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涉及到付款事项时,要求其提供既往签署的涉及付款事项的合同供审核。在对上述已签约合同审核时,要尽合理注意义务,额外关注用印公章是否与我司监管之下的公章属于同一枚公章,避免被监管公司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多套公章的可能性。在存在多套公章的情形下,若被监管公司已有按照伪造公章履约的先例,后续再以其他合同公章系伪造的理由来排除其效力,将不具有可行性。

 

以上,是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二十二条印章效力条款的一点解读及对公司相关工作的一点提示,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阅后,与我探讨实务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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